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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与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285号原告: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刘安庄村。法定代表人:杨队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茹,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忠能,经理。原告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