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曾令高、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高,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曾令高,男,汉族,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厢竹大道14、16号武警广西总队基地琅东商贸城10号楼二层。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晨华路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令高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曾令高支付货款75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61966.67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391元和执行费17520元,但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69×××40账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朝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