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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永江与李智强、何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江,李智强,何江鹏,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241号原告:王永江,男,1979年1月27日,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李智强,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何江鹏,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超,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王永江诉被告李智强、何江鹏、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永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小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