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永江与李智强、何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江,李智强,何江鹏,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241号原告:王永江,男,1979年1月27日,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李智强,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何江鹏,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超,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王永江诉被告李智强、何江鹏、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永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小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