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邓胜凤、徐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胜凤,徐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邓胜凤,女,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建设,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邓胜凤与徐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建设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建设位于广丰县永丰镇北门村养村山的房产(产权证号:S2××57),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