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德乐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德乐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凯鑫电器制造厂,张荣超,王亚飞,王奎,邰雅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97856Y,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白石路318号人力资源产业园北楼705室。法定代表人:叶进武,系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德乐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6601-6,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16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奎。被执行人:嵊州市凯鑫电器制造厂,组织机构代码:76251940-7,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上王村。法定代表人:钱文妹。被执行人:张荣超,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确认送达地址:嵊州市浙锻路168号。被执行人:王亚飞,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确认送达地址:嵊州市浙锻路168号。被执行人:王奎,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邰雅雅,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德乐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凯鑫电器制造厂、张荣超、王亚飞、王奎、邰雅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德乐电器有限公司支返还借款本金8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嵊州市凯鑫电器制造厂、张荣超、王亚飞、王奎、邰雅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179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海燕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银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