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余根与蒋承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余根,蒋承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043号原告:何余根,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森,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承启,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何余根与被告蒋承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何余根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蒋承启主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何余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余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余根负担。审判员 汪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