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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余根与蒋承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余根,蒋承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043号原告:何余根,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森,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承启,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何余根与被告蒋承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何余根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蒋承启主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何余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余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余根负担。审判员  汪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