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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36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犯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3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非法持有枪支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新邵县迎光乡赶集时,在集市上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和黑火药、空包弹若干。然后黄某某将购买的射钉枪改装成一把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并将该枪支存放于家中。非法狩猎2016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新邵县巨口铺镇源泥村彭某家门前的樟树边,用改装后的枪支射杀了四只鸟。2016年10月中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新邵县巨口铺镇源泥村李某门前,用改装后的枪支射杀了两只鸟。2016年10月21日早晨,被告人黄某某在在新邵县巨口铺镇源泥村黄某1家门口,用改装后的枪支射杀了三只鸟。被告人黄某某将射杀的九只鸟宰杀后放在家中冰箱内冷冻,经鉴定,该九只鸟类死体均是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庭审未提出异议,且有湖南省农业厅、新邵县林业局、新邵县人民政府的通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黄某1、黄某2、彭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救护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同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及非法狩猎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时己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根据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黄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为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山青审 判 员  李咏梅人民陪审员  刘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霄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