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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田县侨乡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李焕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田县侨乡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李焕军,李爱英,周霓红,林雪凡,黄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青田县侨乡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少年宫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313683770E。法定代表人金晓滨。被执行人李焕军,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李爱英,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周霓红,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林雪凡,男,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黄军峰,男,1971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于2017年02月09日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2621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军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军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军峰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月里湾小区25幢2-102(权证号:01××07)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鑫淼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121执1594号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青田县侨乡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焕军、李爱英、周霓红、林雪凡、黄军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1121民初26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焕军、李爱英、周霓红、林雪凡、黄军峰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军峰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月里湾小区25幢2-102(权证号:01××07)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吴君勇联系电话:0578-683****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