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张春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英,张春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766号原告:张淑英,住德惠市。被告:张春雨,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英与被告张春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返还原告张淑英30元,由原告张淑英负担3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张淑英56元,由原告张淑英负担56元。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