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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军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军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513号原告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莲西大道恒达花园内。法定代表人曾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芬,戴文静,均为江西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付军燕,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军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对方已经支付了服务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淑女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人民陪审员  杜燕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