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法葱、赖晓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法葱,赖晓达,陈妹燕,叶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吴法葱,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赖晓达,男,1989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妹燕,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王芬,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法葱与被执行人赖晓达、陈妹燕、叶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赖晓达、陈妹燕、叶王芬已履行了8万元,余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妹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