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民辖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志飞、苏州洁华冷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飞,苏州洁华冷轧辊有限公司,武义雾川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飞,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洁华冷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东环村。法定代表人:谭丽霞,董事长。原审被告:武义雾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志飞,执行董事上诉人李志飞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洁华冷轧辊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义雾川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民初1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志飞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俞泽村,本案应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有两被告,其中武义雾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武义县,故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