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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瑞香与吴宝山、赖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香,吴宝山,赖永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570号原告:李瑞香,女,194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吴宝山,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赖永英,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李瑞香与被告吴宝山、赖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瑞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瑞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瑞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瑞香负担。审 判 员 杨 木 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 紫 薇书 记 员 马懿(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