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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00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道河、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道河,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00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徐道河,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法定代表人:王加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道河与被执行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道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