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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秉义申请执行刘蕴哲、刘景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秉义,刘蕴哲,刘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韩秉义,男,汉族,66岁。被执行人刘蕴哲,女,汉族,50岁。被执行人刘景斌,男,汉族,48岁。申请执行人韩秉义申请执行刘蕴哲、刘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秉义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韩秉义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秉义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