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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廖金华与林金宗、林妹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华,林金宗,林妹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民初1032号原告:廖金华,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徐伟峰,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金宗,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妹九,女,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廖金华与被告林金宗、林妹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金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金宗、林妹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金宗、林妹九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林金宗、林妹九为夫妻关系,原告系经营木材生意。林金宗曾多次向原告赊购木材。2015年2月15日,经结算,林金宗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00000元未还,并有林金宗向原告亲笔书写的一份“欠条”在案为凭。然而时过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敷衍搪塞,拒不支付上述欠款。因该笔欠款是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林金宗、林妹九均未作书面答辩。廖金华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就其主张提供有结算单一份,意在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林金宗、林妹九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和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自认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廖金华与被告林金宗素有买卖往来。2015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后,林金宗签具“结算单”一份交廖金华收执,确认“结止2015年2月15日共计欠货款叁拾万元整”。嗣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廖金华遂于2017年2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付货款。案经审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林金宗拖欠廖金华货物价款300000元未还的事实,有其出具的结算单为凭,应予认定;原告诉求被告林金宗偿清价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欠款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林妹九与林金宗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提出证据加以证实,故其诉求林妹九承担共同偿债的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林金宗、林妹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金宗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廖金华价款30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廖金华对被告林妹九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林金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雪峰审 判 员  方慧敏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静萍附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附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