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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华玲与王磊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玲,王磊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331号原告:王华玲,女,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告:王磊,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原告王华玲与被告王磊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华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华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玲撤诉。本案受理费17439.71元(原告王华玲已预交),因原告王华玲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剩余17414.71元退回原告王华玲。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