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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润泽与泗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润泽,泗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197号原告:江润泽,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峰(原告江润泽父亲),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泗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139783230K,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运河大道东侧(泗阳县房管处院内)。法定代表人:石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润泽与被告泗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江润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润泽撤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江润泽负担。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