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金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42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鑫,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5日,被告人金鑫来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协龙鞋厂对面被害人孙某的租住处,盗走被害人孙某放在房间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650元。2.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金鑫来到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被害人谢某的租住处,盗走被害人谢某放在房间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800元。3.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金鑫来到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蒲坂村被害人郑某的住处,盗走被害人郑某放在房间背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4.201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金鑫来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同心鞋厂员工宿舍二楼,盗走被害人吴某1放在宿舍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00元。5.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金鑫来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欢乐缘网吧后被害人吴某2的租住处,盗走被害人吴某2房内风衣口袋中的现金人民币400元。6.2017年3月24日晚,被告人金鑫来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艾力艾员工宿舍五楼,盗走岳某放在宿舍内的现金人民币250元。7.2017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金鑫来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旧市场被害人唐某和刘某的租住处,在房内盗窃时被被害人当场发现并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金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谢某、郑某、吴某1、吴某2、岳某、唐某、刘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鑫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金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金鑫退出赔款人民币四千元,分别偿还被害人孙某人民币六百五十元、偿还被害人谢某人民币八百元、偿还被害人郑某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偿还被害人吴某1人民币一百元、偿还被害人吴某2人民币四百元,偿还被害人岳某人民币二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荔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秀霞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