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娇与雷长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娇,雷长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623号原告:陈娇,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被告:雷长庆,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陈娇与雷长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陈娇承担。审判员 ��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