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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娇与雷长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娇,雷长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623号原告:陈娇,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被告:雷长庆,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陈娇与雷长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陈娇承担。审判员 ��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