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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甘仕波诉被告张治军、秦仙凤、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仕波,张治军,秦仙凤,张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606号原告:甘仕波,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治军,男,汉族,居民。被告:秦仙凤,女,汉族,居民。被告:张佳,男,汉族,居民。原告甘仕波诉被告张治军、秦仙凤、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甘仕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仕波以原告起诉后,被告已自愿偿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仕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68元,由原告甘仕波负担。审判员  袁凌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双祁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