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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惠玲申请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惠玲,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督14号申请人:孙惠玲,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申请人: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东关梨花路与科技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1068070750P。法定代表人:刘东黎,该校校长。本院受理申请人孙惠玲与被申请人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孙惠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终结本次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孙惠玲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