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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立娥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水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娥,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954号原告:张立娥,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水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昭日格图。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娥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水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立娥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0692元,减半收取5346元,由原告张立娥负担。审 判 长  高 健审 判 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贾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