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利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张利学,凉州区古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3644号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二环东路房产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王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利学,男,1977年1月出生,家住武威市。第三人:凉州区古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凉州区古城镇*组。法定代表人:李永德,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东,系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古城法律援助站站长。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城投保障性住房公司)与被告张利学、第三人凉州区古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古城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投保障性住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奇、被告张利学、第三人古城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城投保障性住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利学返还城投保障性住房公司借款利息9449元(2015年8月28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0日,城投保障性住房公司与张利学、古城镇政府签订凉州区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借款协议,约定张利学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45年8月25日止,利率为4.12%。借款后36个月之内按季还息,36个月届满之日起按农发行要求还本付息,每半年偿还借款本金、每季度偿还借款利息。张利学借款后,未按约定偿付利息,故诉诸法院。张利学辩称,借款15万元直接用于支付购买住房属实。当初购买住房时,向张利学转让房子的马成文口头答应,优惠购房款1万元至今未兑现。起初政府承诺国家补贴的危房改造款为2万元,直接用于支付房款,不足部分一部分通过贷款解决,剩余小部分由住户直接支付。住户已按照贷款、补贴款2万元、自筹资金的方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但最终国家危房补贴款为3.5万元,住户实际多支付购房款1.5万元。以上问题只要予以解决,则支付贷款产生的利息。古城镇政府述称,城投保障性住房公司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然后发放给贷款户用于支付房款,住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8日,城投保障性住房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该贷款用于分配给凉州区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户支付住房款。2015年10月20日,城投保障性住房公司与张利学签订凉州区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张利学贷款15万元用于扶贫安置房,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45年8月25日止,年利率为4.12%。还款方式为借款后36个月之内按季还息,36个月届满之日起按农发行要求还本付息,每半年偿还借款本金、每季度偿还借款利息。后城投保障性住房公司将该款发放给张利学,并直接用于支付住房款。因张利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城投保障性住房公司与张利学自愿签订的凉州区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借款协议,权利义务明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协议。双方应当遵照执行。张利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投保障性住房公司仅作为贷款的出借人,并未参与房屋的建设、出售、房款的收取,故张利学的抗辩理由不能对抗城投保障性住房公司的诉讼主张。张利学的抗辩主张,可另行协商解决或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利学偿付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8月28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944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利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