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182号。法定代表人叶蕊茂,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路0路。法定代表人张喜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律师费60000元,案件受理费254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