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栋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50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栋,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南召县公路局职工(停薪留职),住河南省南召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7年1月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文龙派出所抓获,同月1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7月,被告人王栋透支中国银行南阳分行信用卡本金15990元,到期未偿还,经中国银行卡中心发送对账单催收,仍不归还,且王栋手机停机,银行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其本人。王栋被抓获归案后,于2017年1月17日归还了透支的信用卡本息合计19592.90元。被告人王栋辩称:我委托代还公司代还,但忘记了代还公司的名称,也无还款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被告人王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办理了信用卡,同年3月至7月,王栋透支该信用卡本金15990元,到期未偿还。经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发送对账单催收,仍不归还,且王栋手机停机,银行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其本人。王栋被抓获归案后,于2017年1月17日归还了透支的信用卡本息合计19592.90元。上述事实,有王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催缴还款记录表、对账单、还款单、还款证明、王栋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时的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栋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过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关于王栋辩解委托代还公司代还其欠款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供代还公司的名称及还款证据,无法查证,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王栋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向持卡银行归还了全部欠款及利息,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王栋所居住的社区进行考察,考察机关认为对被告人王栋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田红叶审 判 员 郝 霞人民陪审员 张冬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