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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文希与张西峰、张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希,张西峰,张菊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2813号原告陈文希,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太康县支农路南方水暖店主。被告张西峰,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张菊花,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陈文希与被告张西峰、张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希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赊货物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拉走水暖配件计款2000元,有欠条未付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张西峰、张菊花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菊花于2015年7月13日购买原告陈文希的水暖材料,当时未支付货款,被告张菊花向原告陈文希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南方水暖货款人民币贰仟元正(2000元)欠款人:张菊花(2000元)河南省太康县杨庙乡耿庄行政村八里张村(张西峰)杨庙光明太阳能155184632192015.7.1317073513582计人民币贰仟元正(59888元)欠款人:张菊花杨庙光明太阳能155184632192015.7.13”。被告张菊花未偿还。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张菊花欠原告货款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张菊花给付货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被告张西峰与被告张菊花是夫妻关系,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张西峰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菊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文希货款2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文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菊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英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