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相四清与被执行人申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四清,申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相四清,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申文红,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相四清与被执行人申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相四清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