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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精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精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142-2号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伟,女,1983年3月21日生,系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合规部经理。被告:福建省精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精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滨洲路209号中天金海岸云顶苑3#楼1层02店面。法定代表人:王祥,总经理。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精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精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精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计1214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炳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