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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再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与熊刚、武汉鸿瑞投资有限公司(原武汉佳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熊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武汉鸿瑞投资有限公司(原武汉佳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再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熊刚,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娟,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建银大厦。负责人:金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该行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鸿瑞投资有限公司(原武汉佳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邬杰。再审申请人熊刚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武汉鸿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6)汉民二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鄂01民申1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熊刚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也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一审判决书,程序违法。2、武汉佳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龙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3、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系用于向龙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马自达汽车,但佳龙公司将该款转至武汉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未将贷款直接发放至龙泰汽车销售公司,而是通过被申请人账户直接转至佳龙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佳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时间为2004年7月24日,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04年7月27日,表明二者存在恶意串通。请求依法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汉民二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向熊刚送达开庭传票,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6)汉民二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金志华审判员  赵云霞审判员  周红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