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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某与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何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765号原告:韩某,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新蔡县。被告:何某,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新蔡县。原告韩某与被告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韩某以暂时没有收集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以没有收集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时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张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