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某与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何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765号原告:韩某,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新蔡县。被告:何某,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新蔡县。原告韩某与被告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韩某以暂时没有收集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以没有收集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时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张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