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发元与郝敬忠、郝锡忠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元,郝敬忠,郝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48号申请执行人刘发元,女,1928年08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郝治中,男,1971年08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郝敬忠,男,1954年01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白云区。被执行人郝锡忠,男,1974年0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本院依据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发元申请执行郝敬忠、郝锡忠赡养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郝敬忠、郝锡忠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赡养费2800元,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敬忠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发元赡养费2800元;申请执行人刘发元与被执行人郝锡忠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请执行人刘发元向本院口头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发元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金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家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