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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岩与被告沈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4433号原告:张岩,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碧桂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娟,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主要负责人:叶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妮,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与被告沈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岩负担。审判员  宋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