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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魏文革与韩永珂、第三人王炳奇、李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革,韩永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魏文革,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土地庙巷*号。被执行人韩永珂,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尧山镇南王村*组。魏文革与韩永珂、第三人王炳奇、李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6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执行费8900元;执行中查明韩永珂与魏文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一终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魏文革应给付韩永珂593062.5元,已付10000元,承担执行费6604元;扣除魏文革应承担给付义务589666.5元,下余79533.5元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韩永珂长期在外,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文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