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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远超与罗应胜审结申请解除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应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财保9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远超,男,生于1980年9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罗应胜,男,生于1986年10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渝0114执保1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案外人郭芳所有的渝HMXX**宝马牌汽车予以查封。李远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李远超与罗应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渝0114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应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除原告李远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李远超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案外人郭芳所有的渝HMXX**宝马牌汽车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远超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凌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冉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