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5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玉与被告沈阳捷兆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玉,沈阳捷兆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5737号原告:李雪玉。被告:沈阳捷兆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纪平。原告李雪玉与被告沈阳捷兆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李雪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雪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瑛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