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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丁奇与盘锦科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奇,盘锦科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丁奇,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盘锦科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5613501318。法定代表人周全凯,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丁奇与被执行人盘锦科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县劳人仲字【2016】第32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辽1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盘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县劳人仲字【2016】第32号仲裁裁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盘县劳人仲字【2016】第3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凡军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人民陪审员  刘姝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