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商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6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某,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6月6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雪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商某驾驶鲁P×××××/鲁P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邑县地方镇朝霞保税区路段时,将在人行道上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丙撞伤。后张某丙因主动脉断裂、肺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临沂市交警支队平邑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商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商某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后到平邑县交警大队地方中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的家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给予被害人近亲属经济帮助金9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被告人商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商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商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商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赔偿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被告人商某适用缓刑,并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商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正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