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张华镇和西社区梨园村村民小组与平原长春食用菌无公害食品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张华镇和西社区梨园村村民小组,平原长春食用菌无公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372号原告:平原县张华镇和西社区梨园村村民小组。被告:平原长春食用菌无公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法定代表人:董长春。原告平原县张华镇和西社区梨园村村民小组与被告平原长春食用菌无公害食品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平原县张华镇和西社区梨园村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张华镇和西社区梨园村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张华镇和西社区梨园村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原告平原县张华镇和西社区梨园村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