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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惠萍犯贪污罪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5刑申14号王惠萍、王程达、李乌丽:你们因王惠萍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闽05刑终1093号刑事判决书。以王惠萍为新垵水库未核销的“坐支”费用先行垫资的117896.79元,应发还给王惠萍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针对你们提出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关于你们提出王惠萍为新垵水库未核销的“坐支”费用先行垫资的117896.79元,应发还给王惠萍的申诉理由。经查,证人苏永明及王惠萍均证实2013年3月之前,新垵水库采取“坐支”方式处理该水库的财务,苏永明与王惠萍每次进行结算时均将新垵水库收支账目核对清楚同时将相应的费用支出票据移交给王惠萍,再由王惠萍向会计核算中心报销,报销下来的款项也就相当于是新垵水库应入账并上缴的现金收入。因此,新垵水库费用支出系由苏永明先行从该水库的现金收入予以支付而非王惠萍所垫付。故你们提出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