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培英与赵庆林、王红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英,赵庆林,王红鹰,王宗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16号原告:张培英。指定代理人:丁明。被告:赵庆林。被告:王红鹰。被告:王宗水。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相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表人:万翔。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祥。原告张培英与被告赵庆林、王红鹰、王宗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张培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培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培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斌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