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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贵申请执行周伟、徐州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贵,周伟,徐州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许贵,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周伟,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徐州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解放南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318室。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许贵申请执行周伟、徐州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3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2760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根据查询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伟名下苏C×××××、苏C×××××、苏C×××××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2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本院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伟名下位于如意家园75-3-104室车库一套,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在评估过程中确认该车库已被另案处置,故本案中无法再处置该车库。本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周伟12131元,已发放给申请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3、2017年7月13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车辆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车库因被另案处理,故本案无法再进行处置。对于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已发放给申请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