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2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陈益,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益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1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陈益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闽DZXX**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嘉闵高架(嘉D0226)处时,发生事故。经他人匿名报案,被告人陈益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ml。经认定,被告人陈益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益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益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益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益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益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王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