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继芳与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吴继芳,管民堂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继芳。原审第三人:管民堂。上诉人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继芳、原审第三人管民堂债权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字第3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向上诉人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邮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邮件于2017年5月4日妥投,但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上诉人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雪晴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