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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特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凌水香、王国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水香,王国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特106号申请人:凌水香,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王国美,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凌水香申请宣告王国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凌水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凌水香申请撤回宣告王国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凌水香撤回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国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袁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