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9
案件名称
(2017)黔0122执159号张锡伦与刘伟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锡伦,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张锡伦,男,1956年2月1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84年4月7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张锡伦与刘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伟应给付张锡伦运费11914元,案件受理费7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8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伟目前无存款、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刘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锡伦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治军审判员 魏厚江审判员 杨熙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