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行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群、王会、张运兰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行辖1号原告王群、王会、张运兰诉被告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五河县人民政府征收建设项目,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