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雷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550号移送执行: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雷清,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于越南,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执行雷清犯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款(2014)安刑初字第62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雷清应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78400元。执行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雷清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雷清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雷清还在服刑期间暂不能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故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629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崇斌审 判 员 林亚虹助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