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于改环、杜振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改环,杜振立,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009号申请人:于改环,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杜振立,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改环与被申请人杜振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的驾驶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相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宝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