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与邱福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邱福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8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盱江大道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6067K。负责人:谢冬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小春,该支行业务科长。被告:邱福林,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与被告邱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49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菁 来自: